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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开始施行的环保政策和标准,都在这里了

发布:2022-01-14 浏览:2044

  常州润凯的小编整理了:2022年1月开始施行的环保政策和标准,都在这里了,请收好!

01


政策法规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9月3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工成本、退役工作实际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费用预提最低标准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费用预提最低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9月23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由财务部组织修订并于12月16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处于准备、采购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处于执行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项目信息的,PPP综合信息平台将自动显示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督促项目相关参与方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邀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02


行业标准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月9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安全、整洁,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使用。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月9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各检测点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月9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城市应构建与城市规模、布局结构和景观风貌特征相适应的绿地系统,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规模和布局,并应实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由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8月7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企业原料贮存区、处理作业区和产品贮存区应设置在防风防雨的厂房内,地面应当硬化并构筑防渗层;原料贮存区、处理作业区、产品贮存区等各功能区域应有明显的界限和标识;处理作业区应设置废水收集设施,地面冲洗废水单独收集处理,不应直接排入雨水收集管网。
以下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HJ 1204-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HJ 1206-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12月10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应采用有效分拣、分离、拆解手段去除废纸中混杂的塑料覆膜、石膏填充物、玻璃、泥沙等不可利用杂物,鼓励企业采取智能分拣等先进工艺对废纸进行细分,提高废纸综合利用效率和洁净度,废纸利用率不低于95%,废纸洁净率不低于9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21年11月8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9日批准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针对设计规模5吨/天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多但水量小等实际情况,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按规模“分标”管理。


03


地方政策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由六安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8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由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1月25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
   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于2021年12月1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市、区)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由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5日修订,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批准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由青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11月22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
   由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水产养殖禁养区建设养殖设施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由甘肃省生态环境部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情况,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裁量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应在法定罚款数额区间内。作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应当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0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未正常运行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伊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审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由广元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4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催缴,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由市、县(区)负责环卫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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